转让网店经营权后反悔 店主被判违约赔钱
东莞某网店店主以20万元的价格将店铺经营权转让给某公司,但后来出尔反尔,报失了与店铺绑定的银行卡,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上了法庭。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业主违约,除退还转让款和店铺营业收入外,还赔偿对方6万元。
2018年7月19日,东莞吴女士在拼多多在线平台注册开了一家彩妆店。2018年11月8日,吴女士与东莞市厚街镇某贸易公司签订07555 -79000副本,同意将网店转让给该贸易公司。截至2018年11月8日17:25,转让时间截止点,转让前营业税等业务费用由吴女士承担,转让后由贸易公司承担,并由吴女士提供必要协助。转让费是20万元。在收到网店后,贸易公司应支付转让前网店的剩余价值3.5万元以上,以及转让前平台未收到的待付货款39万元。
由于网店是用吴女士的身份证在拼多多上注册的,因此只能绑定到吴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提取平台营业收入,并且由于拼多多的规定,身份信息无法更改。根据合同,吴女士需要向贸易公司提供网店账号、密码、注册邮箱、邮箱密码和注册银行卡。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检索或修改您的拼多多账户和密码,也不得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或将网店转让给他人。如果贸易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0天,吴女士有权取消合同。吴女士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将网店转让给他人的,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吴女士交付给贸易公司的商铺账号、密码、注册邮箱账号、邮箱密码、注册银行卡等,贸易公司也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吴女士。
2018年11月22日,为区分与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与吴女士使用的银行账户,双方共同前往银行,以吴女士的名义申请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吴女士将新银行卡原件、账户密码和网银U-key交给贸易公司,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也更改为新账户。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8年12月25日,吴女士挂失了新办的银行卡。该贸易公司两次要求吴女士取消挂失报告,但吴女士没有回应。
该贸易公司表示,是吴女士自身经营能力不足,主动找上门转让店铺。公司接手网店后,投入大量,经营细致,销售业绩优异,最高营业额比移交前增长近20倍。吴女士得知后,要求将转账款退回店铺,被贸易公司拒绝。没想到,吴女士去新办的银行卡报丢了。由于吴女士的挂失,店铺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损失近57万元。贸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自2019年1月14日起,该网店的销量突然从之前的8000降至12000以下。
2019年1月,该贸易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法院确认该网店为该公司所有,并要求吴某退还网店账户的营业收入并支付赔偿金。
吴女士表示,贸易公司逾期支付转帐款项已构成违约,账户中未提取和提取的款项应归她所有。她报失了新办的银行卡,只是为了防止她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犯。
这家店可以换一个名字吗?法院致函拼多多网络平台运营公司。拼多多表示,鉴于转让网店涉及店铺信誉的转移,而店铺信誉取决于经营者,为方便平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同意吴女士将店铺转让给贸易公司。根据《拼多多网络平台合同协议》,商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账户,并确保账户的使用主体为商户或商户授权的人。
在得知拼多多的回复后,该贸易公司不再要求确认该网店属于该公司,但为了避免违反该网店与拼多多之间的合同,在吴女士退还收入之前,该贸易公司仍维持了必要的运营,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本案例中的转让合同主要是在不改变登记人的情况下转让网店的经营管理权。这是双方的内部协议。不否认吴女士仍对外履行与拼多多的合同,不违反《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逾期付款10天以上,吴女士有权终止合同,但贸易公司只是迟交了几天,没有达到吴女士有权终止合同。事实上,吴女士已经把店铺交给了一家贸易公司。吴女士收到汇款后,还报失了银行卡,违反了协助义务,属于违约。吴女士的行为表明她不再履行转让合同的义务。其银行卡挂失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提取营业收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构成根本违约。贸易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转让费。根据合同规定,2018年11月8日17时25分以后的营业收入应归实际经营者贸易公司所有,因此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吴女士退还已提取和未提取的营业收入,以及已提取的利息。
该贸易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称其损失近57万元,但大部分成本属于网店的运营,成本不能直接等同于损失,且该贸易公司仍有较高的营业额未追回,因此法院未受理其索赔损失金额。然而,公证书上反映的销售数据的急剧下降表明,吴女士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贸易公司经营网店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失必然存在。在无证据直接反映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判决吴女士赔偿6万元。
2019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女士向贸易公司退还转让费20万元并支付利息,退还业务收入69万元并支付利息,退还尚未提取的业务收入106万元(暂算至2019年5月8日)。而贸易公司以实际退还店铺给吴女士营业收入当日),并赔偿贸易公司损失6万元。
主审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院副院长叶汉光法官表示,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依据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同协议,转让网店,其本质是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条第88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转让该网店需征得网络平台的同意,否则,转让后受让方只能继续以转让方名义经营该网店,只有运营权和业务收入的获取有赖于转让方的合作。如果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既要遵守转让方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避免受到处罚,也要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减少转让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有意经营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在转让已在经营的网上商店时应注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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